常見問題-回答集
一 照護藥師的疑問:
- 何謂藥事照護?
- 藥事照護為何設定在「高診次病患」?我們應該如何去定義「高診次病患」?
- 為何高診次計畫案排除一人藥局、醫院藥師參加?如果參與的社區藥局一定要有兩位藥師的人力配置,豈不是有獨厚財團、或是大型連鎖體系之嫌?
- 培訓及格的藥師要與藥師公會全聯會簽訂任何契約嗎?
- 藥事照護服務申報需繳交什麼?
- 持續訪視紀錄總整理表及結案紀錄總整理表要繳交嗎?
- 關於申報的問題:之前說明會說在申報時除了附居家照護報告書之外,並依"特約藥局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媒體申報"格式填寫,請問那個格式要去哪裡下載呀?
- 如果病人拒絕訪視,還需要填高診次藥事居家照護報告書來申報嗎?
- "民眾參與藥事居家照護同意書" 一定要簽嗎? 第一次訪視就要嗎?
- 請問可以要求健保局收報告書的電子檔嗎?
二 受藥師照護之民眾的疑問:
- 與醫師建立關係已多年,為何藥師要質疑醫師用藥?
- 為何藥師要我與醫師討論用藥?
- 為何藥師會建議我找其他醫師?
- 為何藥師說要請另一位藥師來照護?
- 為何藥師要拿走我的處方箋,說要幫我調劑?我本來就有長期合作的藥局在調劑。
- 藥師要我簽名,可是我都不清楚是簽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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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照護」就是:藥師負責地進行病情與用藥評估 (assessment)、擬定與執行照顧計畫 (care plan)、療效追蹤 (follow-up evaluation),以確保病患藥物治療都符合適應症、有效、安全及配合度高,進而提升其生活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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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診次個案的輔導就醫一直是健保局的重要工作,現邀請藥師一起來執行,並請藥師保障個案的用藥安全。一年門診超過100 次的患者,表示他有可能同時就診四至五個科別。這些科別若各開四種藥,則患者用藥高達15種以上,這中間發生的重複用藥、藥品交互作用、服藥配合度等隱藏性問題,嚴重威脅患者的生命安全。中央健康保險局的計畫希望能藉著藥師提供這些高診次個案優質的藥事照護,來增進他們的健康、讓他們用藥更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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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高診次計畫案排除一人藥局、醫院藥師參加?如果參與的社區藥局一定要有兩位藥師的人力配置,豈不是有獨厚財團、或是大型連鎖體系之嫌? |
健保局將高診次個案分為三類,一類是對某醫院忠誠度高的個案,就交給該醫院做整合性照護;一類是精神患者就交給精神科醫師診治;另一類就是忠誠度不高的高診次患者,交給社區藥師來照護。因此,只要醫院同意指派醫院藥師參與醫院內的整合性照護,則醫院藥師當然可以參與高診次照護,只是要由醫院做管理。現針對社區部分的高診次個案,因為要從社區藥局做服務的申報與給付,若由醫院藥師來執行,則因執業執照在醫院是無法由社區藥局來做申報的。 |
4. |
培訓及格的藥師若要參與高診次照護,必須與健保局簽約,而申請資格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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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00年「高診次民眾藥事居家照護計畫」內容第十一點:每一次申報均要附居家照護報告書(一份書面給健保局,一份電子檔給全聯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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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訪視紀錄總整理表、持續訪視紀錄總整理表、以及結案紀錄總整理表給病人簽名後只需自行保存,不需繳交(高屏澎縣市除外)。健保局各分區可能會來藥局抽查,此時可提交給他們當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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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報的問題:之前說明會說在申報時除了附居家照護報告書之外,並依"特約藥局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媒體申報"格式填寫,請問那個格式要去哪裡下載呀? |
"特約藥局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媒體申報"格式在全民健康保險高診次保險對象藥事居家照護試辦計畫"的最後一頁。 若您有電腦公司發展的軟體做調劑服務之申報,這格式已經由電腦公司做修正,也可用於申報藥事照護服務,您不用自己建構。但請您找自己藥局的電腦公司問問看 |
8. |
若第一次病人就拒絕訪視,可邀請鄰/里長去向個案說明,下次再嘗試說服他藥師可幫忙的事項,若仍拒絕就可放棄,不需寫任何報告書,也因為沒有接案,所以不能申報藥事照護費。若第二次以後訪視個案拒絕藥師以後的訪視,則訪視成功期間都可向健保局申報藥事照護費。拒絕那一次仍可記錄拒絕訪視原因,請個案簽名,仍可申報費用。但此時要向健保局提出提早結案之申請。只有收案成功的才需要在每次訪視後填寫報告書,並提出費用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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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全聯會於100年4/12已跟健保局開會時詢問過這個問題,健保局已同意:可以不需要第一次簽,但同意書是基於保護藥師的用意,所以還是請藥師訪視時請病人簽名。另外,依據4/12開會決議,健保局已修改同意書內容,原文中"訪視8次"已去掉,這是因為有些病人看到同意書寫8次感到反感而不願意簽,所以做此修改,已簽過的不需再重簽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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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健保局各分局對「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認知不一,目前只有高屏澎區業務組同意藥師在申報時可以繳交光碟片,其他各分局均要求紙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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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可能看多位醫師,而每位醫師都有開處方藥給個案,但每位醫師都不清楚別的醫師開了何處方藥,因此藥師為關心個案的用藥安全,站在統合用藥的立場,來探討是否有重複用藥、交互作用、治療禁忌等等藥物治療問題,期望這些問題不要發生而保障民眾用藥適當性、安全性與有效性,這並非質疑醫師處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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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不應讓個案和醫師討論用藥,但由於藥師無法直接與醫師碰面,因此有寫下書面意見並附上藥歷檔,希望個案拿去給醫師參考。最好的方式是個案提供醫師的聯絡電話,由藥師與醫師在電話中溝通;或藥師陪個案去門診,由藥師當面與醫師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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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不應該介紹個案不熟悉的其他醫師,這會引起誤會。但由於要整合不同醫師的處方用藥,可能某些醫師不願意修正用藥,而另有家庭醫師能整合用藥,因此,藥師建議該家庭醫師來照護個案。藥師需有適當能保護個案之建議給個案,這應溝通清楚,不要讓民眾另起疑惑而失去對藥師的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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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表示藥師一旦接案將不可轉介該個案給其他藥師,或擅自拒絕再輔導,除非個案搬家或藥師向健保局提出正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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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護藥師不得為了增加調劑業務,而要求個案將處方箋給他,這是不符合專業倫理的行為。藥師應花時間取得個案信任後,由於你的服務好,個案願意讓照護藥師調劑他的處方,才將處方給照護藥師調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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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簽同意書或訪視總整理表,藥師應該向個案清楚說明。藥師一定要獲得個案之信任,才能持續照顧個案,真正協助到他改善就醫與用藥的習慣。因此訪視技巧若能以關心、愛護之情,個案一定會有發自內心的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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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全聯會02-259538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