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於民國102年開發以病人為中心之「健保雲端藥歷系統」,供現行醫師處方及藥事人員調劑時能掌握病人完整用藥資訊,並自104年7月起,分階段實施「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之費用核扣方案」;惟該核扣方案實施以來,於醫療院所及社區藥局均衍生諸多問題及困境,本會除了多次發函與健保署溝通聯繫外,後續更召集各地方公會代表籌組工作小組(名單),並請地方公會協助蒐整會員反應之意見,定期與健保署召開溝通說明會,以利健保署儘速協助改善雲端藥歷系統及該核扣方案不足之處。

    「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之費用核扣方案」對於會員權益影響甚鉅,本會爰綜整歷來之公文及會議紀錄供會員參考,會員如有任何意見,請逕向所屬地方公會反應,本會亦將陸續更新相關進度。

一、全聯會與健保署往返公文:(點選以下文字可閱覽下載檔案)

  1. 全聯會104.3.5(104)國藥師平字第1040377號函,主張重複用藥不應僅歸責於調劑單位,建請健保署應擬訂相關機制,避免增添調劑單位業務困擾及影響領藥民眾便利性,甚至影響民眾用藥安全

  2. 健保署104.5.1健保審字第1040035191號函,請本會鼓勵會員加強查詢「健保雲端藥歷系統」,以提升用藥安全及品質

  3. 全聯會104.5.8(104)國藥師平字第1041018號函(復健保署104.5.1函),函詢使用「健保雲端藥歷系統」相關疑義

  4. 健保署104.5.29健保審字第1040053875號函(復本會104.3.5函),表示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藥局適用)第7條及藥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藥事人員對病人重複用藥等用藥安全負有責任

  5. 健保署104.6.9健保審字第1040059493號函(復本會104.5.8函),就本會所提藥師調劑處方如遇可疑之點等疑義,主張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

  6. 全聯會104.7.9(104)國藥師平字第1041539號函(復健保署104.6.9函),再次函詢「健保雲端藥歷系統」及「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仍待釐清之疑義

  7. 健保署104.7.27健保審字第1040061140B號函(復本會104.7.9函),就本會函詢疑義再次強調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

  8. 全聯會104.7.30(104)國藥師平字第1041878號函(復健保署104.7.27函),再次函詢「健保雲端藥歷系統」及「重複用藥核扣費用方案」仍待具體釐清之相關疑義

  9. 全聯會104.11.6(104)國藥師平字第1042721號函,依104年10月29日「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之藥事團體溝通說明會之會議紀錄,就藥師因使用健保雲端藥歷系統而發現重複用藥之狀況,鑒於藥局與處方醫療院所究非屬同一機構,其若已善盡藥師法第16條詢明責任而仍無法聯繫原處方醫師,且此種情形亦非「藥師法」第17條所定藥品未備或缺乏之狀況,建請衛生福利部放寬藥局就無重複用藥疑慮之品項由藥師先予調劑,至於有重複用藥疑慮之品項,則待找到原處方醫師確認後,再依醫師指示決定是否調劑,以兼顧法律面及實務面需求之衡平

  10. 衛生福利部104.11.25衛部醫字第1041669167號函(復本會104.11.6函),就本會所提事項,仍請依健保署104.6.9健保審字第1040059493號函及104.7.27健保審字第1040061140B號函辦理

  11. 健保署105.3.10健保審字第1050034976號函,表示將參考本會建議,於雲端藥歷系統增加相關備註文字;至本會建議該系統用藥紀錄增加至6個月資料,該署則主張為避免資源重複提供及影響查詢回應速度,暫不擴增

  12. 全聯會105.5.17(105)國藥師平字第1051003號函,建請健保署利用紙本方式通知「門診六類特定藥品重複用藥核扣方案」同醫事機構105年度第1季核扣資料,並延長申覆時間至6月底,以維資深藥師權利

  13. 健保署105.5.25健保審字第1050058058號函(復本會105.5.17函),表示對於確有需要紙本核扣資料之醫事機構,得逕洽各分區業務組索取,並同意將105年第1季之申覆期限由105年5月底延長至同年6月底

二、相關會議:(點選以下文字可閱覽下載檔案)

  1. 104.6.12健保署召開「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說明會

  2. 104.9.1全聯會拜會健保署,並召開「健保業務說明會」(健保署以104.9.18健保審字第1040036278號函檢送會議紀錄與「健保雲端藥歷系統及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相關問題Q&A」)

  3. 104.10.20林鴻池立法委員邀集健保署、全聯會及各地方公會,針對「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進行座談

  4. 104.10.29健保署召開「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之藥事團體說明會(104.11.5寄發會議紀錄)

  5. 104.11.10健保署召開「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之藥事團體第二次說明會(1074.11.23寄發會議紀錄)

  6. 104.12.02健保署召開「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之檢核邏輯作業說明會

  7. 104.12.08健保署召開「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之藥事團體第三次說明會(104.12.17寄發會議紀錄)

  8. 104.12.22健保署召開「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之藥事團體第四次說明會(104.12.31寄發會議紀錄)

  9. 105.04.07全聯會召開爭取給付藥師「判斷性服務費」工作小組第1次會議,並邀請健保署列席指導

  10. 105.05.10全聯會召開爭取給付藥師「判斷性服務費」工作小組第2次會議,並邀請健保署列席指導

三、本會聲明:(點選以下文字可閱覽下載檔案)

  1. 104.9.22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實施「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之聲明

四、健保署公告:(點選以下文字可閱覽下載檔案)

  1. 健保署104.10.2健保審字第1040036383號函,主旨:「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之費用核扣方案」於特約藥局之實施時程延至明(105)年1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2. 健保署105.05.11健保審字第1050035520號函,主旨:有關「門診六類特定藥品重複用藥核扣方案」跨醫事機構部分之階段實施期程,調整至106年第1季起實施,請查照

  3. 健保署105.09.22健保審字第1050036307號函,主旨:檢送新修訂之「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管理方案-醫事機構說明版」乙份(詳附件),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並請繼續善用雲端藥歷系統資訊,以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請查照

五、新制重複用藥費用管理方案判定邏輯簡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