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訊】
自明(98)年起,有多達324項的市售中藥材,外包裝須強制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廠商名稱及地址等,違者將依藥事法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標示輸入者,就不准進口。
衛生署中藥委員會10月14日發布最新「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將中藥材品項增為324項,這些藥材飲片的標籤或包裝應該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
另外,如南星、川烏、草烏、巴豆等屬毒、劇類藥材,也應該在包裝標示上載明是否經過炮製,讓民眾、醫師都可以一目了然,開藥時,不致於弄錯劑量。
中藥委員會表示,這項修正原則,涵蓋範圍更廣,更能保障民眾用藥的安全,對於藥材若有副作用或禁忌事宜,也要切實告知患者。
回首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