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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藥袋須標警語、副作用

 

↑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凡中醫醫療機構所交付病人的藥劑,藥袋標示須符合規定。

【本刊訊】

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7月20日發函:凡中醫醫療機構所交付病人的藥劑,均依醫療法第66條、醫師法第14條、藥師法第19條規定辦理。就「警語或副作用」欄位,依處方藥品的標籤、仿單上所載的警語或副作用填列;標籤、仿單上未載明者,則以「請遵照醫囑服用。如有服用後身體不適或異常現象,可洽醫師診治或諮詢說明」填列。若違反規定將被罰。


中醫藥委員會指出,為確保國人用藥安全、使民眾獲得正確用藥資訊,需落實藥袋標示的規定,依據醫療法第66條「醫院、診所對於診治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規定。


另外,依據醫師法第14條「醫師對於診治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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