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4

103 / 6. 30 ~ 7. 6

 

藥師法第11條修法

全聯會主張之政院版三讀過關

 

 

【本刊訊】

 

歷經多方奔走及持續不斷的抗爭與努力,「藥師法第11條」修正條文,全聯會所主張的「行政院版本」,終於在6月27日於立法院完成三讀通過。


藥師法第11條修正如下:


第11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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