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7

103 / 7. 21 ~ 7. 27

 

總統公布藥師法第11條修正條文

 

↑總統公布修正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本刊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總統令:公布修正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


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五種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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