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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執業執照 明年須辦更新

 

【本刊訊】

 

藥師執業執照於104年要辦理更新執照!六年需有繼續教育150點積分。


衛生福利部於98年12月31日公告「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四條:本辦法施行日前領有執照,且其後連續執業或雖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未達一個月者,以本辦法施行日為每六年應辦理執照更新之起算日。(於104年更新執照)前項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者,以再行執業日為每六年應辦理執照更新之起算日。執照之效期自前二項起算日起六年。


第五條:首次申請執業之藥師,其藥師考試及格未逾五年者,得免檢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逾五年者,應檢具申請日前一年內接受繼續教育二十五點以上之證明文件。藥師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者,於再行執業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欲查詢藥師的個人學分積點紀錄,可登入至「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查詢。有藥師來電詢問,查詢時發現有「無效積分」,經查此無效積分後面會出現備註說明,且以英文字母A至H表示,最常發生的原因為同一時間點,同時於兩堂(含)以上課程上課,或是未取得該課程所認可之執(證)照資格等,藥師可以讀取此備註說明,便可了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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