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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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用藥教育

癌因性疲憊症面面觀(上)

 

 

 

◎文╱彭曉雲

 

疲憊是癌症患者常見的問題,早在1998年世界衛生組織 (WHO) 就已將癌因性疲憊症 (cancer related fatigue,CRF) 列在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之分類第十版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10th revision,ICD-10) 中,但因為CRF成因複雜及被大部分癌症患者視為理所當然的症狀,因而常被忽略或低估而未能適當治療。癌因性疲憊症之真實發病率難以確定,因癌症種類與評估工具的不同,導致發表的研究數據有明顯差異,估計15~90%癌症患者受CRF影響,高達75%發生於晚期癌症或骨轉移患者。直至現在,引起CRF的機轉仍所知有限,推測可能的機轉包括5-HT 神經傳遞物質失調,迷走神經傳入活化,肌肉和ATP代謝改變,下視丘-腦下垂體-腎上腺軸功能失調,晝夜節律週期受損和細胞素(如TNF-α、IL-1β) 失調等,但造成續發性疲憊因素(secondary fatigue) 則包括年齡、身體、精神症狀、共病症等,如表一。


定義


日常生活中的疲憊是暫時的,可經由適當休息而緩解,然癌因性的疲累,於癌症治療期間甚至結束後仍會持續,無法藉休息而恢復。2014年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 (National Comprehensive Cancer Network,NCCN) 於治療指引中將CRF定義為與癌症或其治療有關之主觀認知或感覺到持續身體疲累、精疲力竭、進而造成活動力不如平常,干擾到日常生活功能的症狀。


評估及診斷


所有患者在初次被篩檢出癌症或每次執行化療時,可採用NCCN單項簡易的0~10分數字評量表,評估癌因性疲憊症,0~3分﹕無或輕度疲憊,4~6分和7~10分則分別為中度和重度疲憊。由於疲憊是一種主觀的經驗,需依賴患者自我評估當下的狀況,輔以身體檢查、生化數值、家庭成員對日常生活活動的描述等綜合評估。輕度疲憊患者,不影響日常生活活動,只需持續監測即可。中至重度疲憊患者,需要進一步病史和身體檢查,確定非疾病惡化所造成疲累,評估是否有續發性疲憊等因素可改善或治療,當這些原因排除後,評估若仍持續有中至重度之疲憊,則可進行癌因性疲憊症後續治療。癌因性疲憊症在ICD-10具體的診斷標準為A1-A11項症狀有符合6種以上症狀,且A1為必要症狀,則可診斷為癌因性疲憊症(表二)。

 

(待續)


(本文作者為三軍總醫院臨床藥學部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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