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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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修正 藥師保障自我權利

 

◎文╱台南記者董耀天

 

自104年2月勞動部希望照顧勞工權利,同時協助雇主了解法令與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以維護勞雇雙方權益,修正勞動檢查法。


此法令主軸以檢查資方對勞方是否符合勞工保險、勞工福利、就業服務及其他相關法令為主。


勞動檢查分為勞工主動檢舉的申訴檢查、常態違規行業的一般例行檢查及專案檢查。常規之銀行業、運輸業、醫療業、保全業等經常有工時過長、且值勤在外難以精確紀錄工時的問題產生,藥局也列入檢查的對象。


勞動部對藥局所稽查項目如下:1. 公司/藥局單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勞動契約書 3. 勞工名單 4. 簽到簿/出勤卡 5.工資清冊 6. 休(請)假紀錄。


(一)主要勞動檢查與相關法源: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於基本工資者(20008元/月)


1. 勞工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者。(勞基法第二十二條)

2.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未依規定加給者。(勞基法第二十四條)

3. 正常工作時間超過規定者。(勞基法第三十條)
每日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或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4.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規定者。(勞基法第三十二條)
延長基本工作時數之薪資結構(月薪或時薪)

5. 國定假日或紀念日等規定假日未依規定休假者。(勞基法第三十七條)
國定假日依規定須休假,雇主不可擅自要求員工工作。如工作員工自我提出工作換班相關證明。

6. 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工資未照給,或休假日工作工資未依規定發給者。(勞基法第三十九條)

7. 強制勞工加班者。(勞基法第四十二條)

8. 未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及投保薪資未核實申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


(二)次要勞動檢查部分


1. 依規定置備勞工工資清冊者。(勞基法第二十三條)
工資清冊會與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比對。

2.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者。(勞基法第三十條)
勞工出勤記錄查看有無工作超時(大於8小時),有無午休時間(30-60分鐘)。建議藥局業主須保留相關出勤資料5年,如員工有工作職災時,勞動局會調原工作單位查是否工作超時。


以上相關資料提醒各職類藥師,別忘檢查自我權利。經常發生如診所於國定假日開診,此時的藥師的工作薪資是與一般工時薪資結構不一樣的。每日基本工作時數以8小時為主,如超過8小時以加班論;每日工作最高上限12小時為主等。


也提醒各藥局藥師依勞動基準法第80條規定:「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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