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105 / 12. 12 ~ 12. 18

 

藥師公會全聯會、藥劑生公會全聯會

兩會發表共同聲明

 

↑在12月5日記者會上,藥師公會全聯會、藥劑生公會全聯會兩會發表共同聲明,中藥屬於藥品,唯有合格的中醫師與藥師才能夠調劑。

【本刊訊】

 

部分中藥商主張,因政府長年未有積極作為加上藥師競爭,導致喪失生存空間,故推動修正藥事法增設「中藥材管理技術士」,使其得依消費者自用需求,客製化調配不含毒劇中藥材之固有成方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針對中藥商所提上述主張,藥師公會全聯會、藥劑生公會全聯會兩會發表共同聲明如下:


一、中藥房日漸凋零之主因,乃導因其所販賣之部分屬「藥食同源」之中藥材,於量販店或一般零售業均可販售,民眾自然選擇具便利性,製造來源及保存方式亦有清楚標示之賣場,因此影響中藥商之市場及生存。


二、中藥商如得依消費者需求從事中藥調劑或調配,不僅有違藥事法第28條中藥販賣業者應由中醫師、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之規定,亦嚴重影響消費者之用藥安全。


三、中藥材管理技術士得按消費者自用需求調配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已涉及醫師對病人實施診斷,診察病情,依診法及辯證,辨別症候,再給予適當藥物等醫療行為,係專屬中醫師之診斷權,如賦予中藥材管理技術士相同的權力,顯有違反醫療法並侵害中醫師診斷權之虞。


四、民國82年藥事法第103條立法當時,即期待舊時代的列冊中藥商在落日條款後,其子弟得以轉型接受現代藥學教育,成為中西藥兼備的藥師,讓傳統中藥文化傳承發揚。藥師公會全聯會、台灣藥學會等已著手規劃修正藥學教育中藥課程及考試之法規配合,包括藥學系中藥課程16學分改列為必修,並配合修正藥師國家考試科目之中藥佔分比例;藥師的PGY訓練融入中藥課程,並將藥師的繼續教育「中藥研習」列為必修課程時數(外加或內含),以具體落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本於教、考、訓、用之原則。


五、二十多年來藥師難以進入中藥市場執業,主要是健保給付不合理及執業環境不佳所致,主管機關應正視此問題,適當提升中藥藥品調劑費點數(值),並規劃三到四年之中程計畫,陸續完成政策法規,讓藥師依序進場,由受過完整藥學教育並瞭解中西藥及其交互作用之「藥師」為民眾用藥把關,以確實保障國民用藥安全,否則,依現行調劑中藥之給付點數(值),對中醫師及藥師都相當不公平。


我們看到的是,中藥產業的前輩們漠視國家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甚至還運用中藥商龐大的人力優勢,進行抗議遊行,給政府機關施予壓力,進而企圖強迫修法為中藥商量身訂做,藥師憂心施壓修法踐踏全民健康之歷史重演。


中藥亦屬於藥品,唯有合格的中醫師與藥師才能夠調劑中藥、販賣中藥飲片和中成藥,不應再另行設置中藥材管理技術士。


中藥材販賣屬商業行為,而中藥材之調劑及管理則涉及藥事專業,兩者不應混為一談,藥師公會建議應秉持「商業歸商業,專業歸專業」之原則,以區隔商人與藥事專業人員之執業領域不同,避免開民眾醫療用藥安全的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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