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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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營養食品 強化標明警語

 

 

【本刊訊】

 

自106年1月1日起製造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皆應依「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處以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將依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


衛生福利部於105年12月19日公告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該公告係因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修正法源依據及相關法定用詞,並為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要求顯著標明警語。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係以因應病人生理功能失調致無法進食、消化、吸收或代謝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營養成分,以均衡營養為基礎,調整(增加或減少)特定營養素,供應病人維持生理所需之基礎熱量營養素,經特定加工或配方化之食品。


此次「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修正重點有四:1.強化警語標示「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之類似詞句,應以粗體字標明,且字體應明顯與底色加以區別;2.因低鈉食鹽及低鈉醬油不以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管理,所以刪除其應標示事項;3.酌修調整蛋白質食品加標示事項,產品如可提供病人生理所需之基礎熱量及營養素,得免標示「為達營養均衡,本品請勿單獨使用」之類似詞句;4.明確定義必需脂肪酸係指亞麻油酸及α-次亞麻油酸,並修正應標示警語「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亞麻油酸」及「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α-次亞麻油酸」之型態,以供食品業者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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