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106 / 2. 13 ~ 2. 19

 

台中市藥師公會最新勞動權益

法律專家來解惑

 

↑105年12月25日,台中市藥師公會法規委員會邀請法律顧問為會員剖析並解惑最新勞動權益。

◎文╱台中市記者張天騰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去年12月6日經立法院通過,並經總統在12月20日公布施行,公布後的三天(12月23日)正式生效。其中主要修正的部分條文是勞基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兩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休息日原則上可以加班,且須照給當天薪水與加班費;而例假日原則上不能加班(僅限於勞基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且工資加倍並應於事後補假;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至於例假日及休假日的訂定,可以由勞資雙方共議之。


在藥界,藥師可能擔任雇主或是勞工的角色,為避免違法或是權益的損失,藥師對此次的修正案,有必要深入了解,共創勞資雙贏的局面。因此台中市藥師公會法規委員會,於105年12月25日,假公會會館舉辦今年度的最後一場研討會。主委雷巧華特別邀請法律顧問來為會員剖析並解惑。


每個月第二週星期三的下午1~3時,台中市藥師公會特聘律師在公會會館為藥師會員服務。平時亦可以書面資料先提出問題,法律諮詢顧問也會為會員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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