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106 / 3. 20 ~ 3. 26

 

因應一例一休 全聯會勞動契約改版

 

◎文╱藥師林坤銘

 

105年下半年勞基法修正案拍板通過,總統府也於105年12月 21 日正式公告修正條文,相關政策如一例一休、加班費加成、國定假日回歸內政主管機關全國休假一致、強化勞工特休假權益等都陸續上路。


為使全國藥師可於本次修法後在簽約時了解自身權益,藥師公會全聯會邀集診所藥師委員會主委許嘉紋、法規委員會主委邱創冠及兩會副主委等幹部,以105年製作公版勞動契約為樣本,共同討論研商勞動契約並加入本次修正條文,製作新版勞動契約,並已公告於藥師公會全聯會網站,各縣市公會與藥師會員可自行下載運用。(http://www.taiwan-pharma.org.tw/public/index.php?page=public_bulletin_content.php?src=top5&id=3366)


本次勞動契約係酌修部分文字,爰本次係加入修正條文並臚列相關勞動基準法條文及重點如下:


(1) 第4項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第30條)於契約上更改為:由勞雇雙方議定。因藥師多為排班制度,希望與雇主協調契約上之上班時數以增加彈性,但雇主仍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上限,即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 有關平日及休息日加班費加成可參考表一內容及範例。


※重要提醒: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部分,係因部分勞工為排班制度,藥師公會全聯會另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方式發函向勞動部詢問,就勞動部回覆有關勞工工資議定、計算,係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約定,而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注意事項」規定,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作時間部分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以案例說明,如按月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約定週一至周五每日均工作3小時,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則以「勞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時月工資給付總額」除以30再除以3。


(3) 特休假相關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38條,新制部分為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將享有特休3天(詳見表二)。


綜上,依勞動基準法分別載明於契約第4項及第6項中。另增加第18項其他協議,希望由勞雇雙方協調後如有增加之協議,可明文記載,更為確實保障勞工權益。


(作者為全聯會診所藥師委員會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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