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106 / 3. 27 ~ 4. 2

 

消基會關切中藥技術士議題

將召開相關會議研討 維護中藥用藥安全

 

↑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中)、消費者報導雜誌社長胡峰賓(右)於3月20日拜訪全聯會理事長古博仁(左)。

【本刊訊】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游開雄、消費者報導雜誌社長胡峰賓於3月20日拜訪全聯會,關切中藥技術士議題。本身也是律師身分的游開雄表示,藥事法第103條已經規範列冊中藥商的落日條款,現在又另立新條文延續後代身分,應該還有研議的空間。消基會中有幾位委員對此中藥議題有相當的研究,尤其是消費者因為藥事法修改,而產生不可預期的風險用藥,值得關注。也將邀集更多委員,針對此議題,召開相關會議,做更深入的探討,避免未來民眾中藥用藥安全,陷入重大危機。


有關衛生福利部強行修藥事法及增設「中藥技術士」,藥師公會全聯會憂心此法若通過,將嚴重傷害民眾健康及中藥用藥安全。理事長古博仁說明目前藥師在中藥面臨的困境,他並指出,全聯會對於藥事法修正的兩大訴求:


(一)為保障全民用藥安全,堅決反對衛生福利部修法賦予中藥商得依買受人自用需求調配丸、散、膏、丹及煎藥。

(二)為維護全體國民健康,杜絕部分利益團體濫用修法,導致社會資源浪費,藥師公會全聯會已著手研擬「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建立符合法制之中藥販賣業管理制度。


全聯會監事會召集人林景星表示,中藥商有其歷史性的貢獻。但隨著時代進步,傳統透過師徒相傳的中藥商或第二代,若非屬依教、考、訓、用原則所培訓之專業人員,自然不符合時代所需。


藥事法第103條所定「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業務。」及「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即期待舊時代的列冊中藥商在落日條款後,其子弟得以轉型接受現代藥學教育,成為中西藥學兼備的藥師,讓傳統中藥文化傳承發揚。


林景星指出,中藥商不思此途,反而另外增設「中藥技術士」,使其得依消費者自用需求,客製化調配中藥。這顯然已經侵害藥師及藥劑生之調劑權,更悖離醫療法及藥事法之立法精神,更棄全民用藥安全於不顧,引發社會問題。


理事長古博仁強調,中藥技術士將使後代子孫醫療品質不保,他要求全國各縣市公會必須持續與相關社福團體、民意代表溝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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