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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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公會舉辦勞基法修正案重點解析

 

↑桃園市藥師、藥劑生、西藥商等三公會,共同辦理「勞動基準法修正案重點解析」。

◎文╱桃園市記者張淑玲

 

87年藥師始納入勞基法,新修正的《勞動基準法》也已於105年12月23日陸續實施。但是《勞動基準法》修正「差」很大,讓同時身為「雇主」或「員工」的藥界夥伴們頭很大。桃園市藥師、藥劑生、西藥商等三公會分別於3月11日(勞工育樂中心三樓)、3月15日(藥師公會大教室)共同辦理「勞動基準法修正案重點解析」及Q&A,讓疑問當場獲得解答。


勞動局表示,讓員工無後顧之憂又提升生產力,實施一例一休來落實週休二日,大方向不變且與時俱進,乃國際趨勢。並分別對以下修正條文做詳細比對解釋。


第23條:工資給付應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清冊)。

第24條:休息日工資及工時之計算方法(依標準倍率加給)。

第30條及第30-1條: 工作時間變更原則(彈性工時)。

第34條:輪班更換班次間隔。

第36條:例假及休息日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每星期中的任兩日)。

第37條:國定假日(全國一致;但具原住民身分者,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一日)

第38條:特別休假規定(下修門檻、上調天數)。

第39條:例假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休息日工資照給。

第74條:勞工之申訴權保障(吹哨者條款)。

第79條:加重罰則(增訂罰則上限)。


勞動局表示,診所、藥局大多屬變形工時,最多連續上班12天。到職日即為雇用日,沒有所謂的「試用期間」。桃園市政府事業單位勞動條件輔導訪視將於3-5月推動,6月起正式稽查,請醫療院所配合,創造勞、雇和諧。


桃園市藥師公會理事長謝志忠也出席關切會員勞、資雙方角色詮釋,蒐羅提問會員的有效樣本,以供後續參考。會員古美香表示,很感謝主辦單位,也很高興自己調班成功來聽課。從Q&A中,了解問題的來龍去脈,而且,還得到其他夥伴諸多問題之解決方法,真是不虛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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