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06 / 7. 10 ~ 7. 16

 

化療調配藥師體檢 缺乏科學化之法源依據

 

◎文╱高雄記者陳浩銘

 

參照106 年度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刪除原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辦理新進員工及在職員工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勞工健康檢查(如:放射線工作人員、調配化學治療藥品之藥師)。」規定,雖然在「訂定化學治療藥品及特殊混合注射藥品之調劑及給藥作業程序」中提及「醫院應提供化學治療藥品調配,及給藥之醫事人員健康維護措施,包括定期健康檢查。」但定期健康檢查這樣的敘述實在是不夠精確,到底定期應該多久?健康檢查是指一般健檢還是該列為特殊作業體檢?若為特殊體檢,那麼應該檢查哪些項目呢?


查詢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相關法律及命令等,皆未對化學治療藥物調配之健康檢查有所規範,僅於相關學會出版之指引或規範提及,相較於此,醫事放射師從事X光檢查操作,也屬於風險暴露之作業,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明定特殊體格與特殊檢查項目,如明定甲狀腺功能檢查(T3、T4、TSH)及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等,已確列於法源當中。


2010年台灣危害性藥物處理規範提及每年需安排危害性藥物注射劑調配人員之健康檢查,項目包含血液、肝、腎與尿液;抗癌危害性藥品給藥防護作業指引第二版(2015)也提及了健康檢查之實驗室項目,分為必要項目與選擇性項目,如附表所見。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所做的研究報告指出,順鉑和5-氟尿嘧啶(5-FU),在藥劑室、化療作業區、化療治療室及病房均可測到。健康效應方面,暴露組之T helper cell較非暴露組顯著下降(p<0.05),暴露組之細胞凋亡晚期及細胞凋亡早期之數值均顯著較高(p<0.05)。如是,化學治療藥物之調配為高專業技術且高風險之藥事作業,惟並無法源依據列出應當受檢之項目,僅由學會提出建議,然而化療調配藥師之健康安全應當有更多的保障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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