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公會全聯會於9月26日邀集25縣市公會推派至衛生局之藥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召開「藥師懲戒委員會及相關注意事項說明會議」。
【本刊訊】
根據藥師法第21條之2規定,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
有鑑於偽藥事件頻傳,且藥師因進貨未查而造成懲戒,藥師公會全聯會於9月26日邀集25縣市藥師公會推派之藥師懲戒委員會委員,召開「藥師懲戒委員會及相關注意事項說明會議」。
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古博仁表示,此次會議目的,希望聽取各縣市公會意見,對於不法情事,全國要設立統一處理準則。
「嚴懲不法,避免民眾健康受傷害,是各縣市藥師公會應有共識」。他指出,遏止醫療環境惡化,是全國藥師要共同面對的,各縣市理事長要勇於承擔,避免憾事發生。但是「懲戒」標準必須適當拿捏,否則將面臨新挑戰。
有關日前冠脂妥事件,是由社區藥局發現偽藥,但也有些縣市藥師因進貨問題,而移付懲戒。因此,此次會中決議,為避免無辜藥師會員遭受傷害,各縣市公會理事長應清楚「藥師懲戒」準則,適時協助藥師會員予以勸導或行政指導,以收嚇阻成效,期共同為守護全民用藥安全而努力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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