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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10. 16 ~ 10. 22

 

全聯會建議統一藥品保存期限標示格式

食藥署請藥師協助指導民眾辨識

 

【本刊訊】

 

有鑑於目前市售藥品包裝所標示之保存期限格式不一,不易辨識,容易造成民眾誤解及混淆,因此藥師公會全聯會於9月15日行文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建議以藥品之末效期六碼,顯示如:西元年/月(YYYY-MM),期望統一藥品保存期限標示格式,以利民眾辨識。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月3日回函表示,因國際對於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標示格式並無強制性規定,且涉及各國文化習慣及各製造廠之製造程序不同,現階段在消費者易於辨識或判斷之原則下,仍保留標示格式之彈性。


另外,回函中指出,食藥署委託全聯會辦理106年度「守護社區用藥安全」宣導計畫,已納入常見之保存期限標示教材,請藥師協助指導民眾辨識藥品保存期限。


目前市售藥品需依「藥事法第75條」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第17、18項規定」,必須標示可辨識效期的文字。


常見保存期限格式:(一)年、月、日(yyyy/mm/dd):如2011/10/15、11/10/15;(二)日、月、年(dd/mm/yyyy):如11/10/2015、11/10/15;(三)月、年:如02 2020;(四)年、月:如2020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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