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0

106 / 11. 6 ~ 11. 12

 

未依處方箋調劑卻申報遭罰 不違憲

 

 

◎文╱高雄記者毛志民

 

某家藥局未依處方箋記載調劑卻申報醫療費,遭健保署扣減10倍醫療費約31萬餘元。藥局負責人認為處罰太重,打官司抗罰均敗訴確定後,以相關法令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理由,聲請釋憲,大法官近日作出釋字第753號解釋,認定相關法令並不違憲。


大法官認為《全民健保法》及特管辦法等相關法令是預防及處罰詐領醫療費用行為,目的是提供完善醫療服務、維護重要公益,不論是停止特約或不付錢,對於詐領醫療費都有嚇阻及懲罰作用,而特管辦法對於輕重不一的違約行為,輕則通知限期改善,重則停止甚至終止特約,而且僅針對違約科別或醫療服務項目的一部分或全部,其實是有輕重調節機制,不違反比例原則等,因此沒有違憲。不過,大法官們認為特管辦法攸關健保永續發展及醫事機構權利義務,政府在訂定特管辦法時,應該舉辦公聽會,讓相關代表到場陳述、辯論,斟酌全部聽證紀錄後,說明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再作成決定,這方面政府應該改進。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