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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公會全聯會中藥與法規委員會聯席會議

 

↑ 藥師公會全聯會中藥發展委員會暨法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0月25日召開。

◎文╱嘉義市記者商錦文

 

藥師公會全聯會中藥發展委員會暨法規委員會於10月25日,在台北市藥師公會會館會議室召開聯席會議,就藥事法對於「藥局能否販售中藥材」有否相關規範之爭議進行充分討論。


會議由藥師公會全聯會中藥發展委員會主委李世滄主持,其會中表示,藥師執行中藥藥材業務的人數及藥局數如何符合市場需求,得視:藥師能在依法、合法規範下,在當今中醫師處方藥得以調劑之外,可以依《中華藥典》及「固有成方集」於指示藥等,經由簡單詢問病情供應指示藥,能夠安心執業;同時受到法令一視同仁之保障。這亦是藥界如何在未來讓執行中藥的藥局家數增加的必要因素,執法者與業務執行者之間必須有更適宜之空間。


依據藥事法第35條之規定,「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


專家學者余萬能指出,「中藥材」是涵蓋炮製後的「飲片」,「中藥材」是藥事法所規範的中藥範疇,藥師既然可以製造、調劑、販賣中藥,藥局亦可因藥師可兼營零售中藥,則藥局販賣中藥材,法理邏輯並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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