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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11. 20 ~ 11. 26

 

台南市管藥法規與實際應用之結合

 

↑ 台南市衛生局於106年11~12月期間,舉辦四場管制藥品管理法規宣導講習會。

◎文╱台南記者林秀鈴

 

台南市衛生局為精進管制藥品與專業人員知能,建構專業人員正確、安全、友善執業環境,分別於106年11~12月期間舉辦四場講習會,彙整使用過管制藥品的機構及業者常見問題,現場解答,並提出申報常見錯誤及注意事項,做雙向溝通。


11月12日舉辦的「106年度管制藥品管理法規宣導講習會」,由食品藥物管理科技士石成展分別講述「管制藥品管理法規概要」與「管制藥品管理資訊系統簡介暨證照異動介紹」,並提醒大家避免誤觸法規而受罰,並希望機構業者皆能於明年一月底前順利完成今年度的管制藥品使用情形申報。


每年度管制藥品違規案件中,尤以管制藥品簿冊管理不當為最大宗,該如何有效管理,建構完善制度避免誤踩法規?「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需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任何管制藥品收入(購買、受讓)支出(調劑、轉讓)、銷燬、減損皆須與憑證、處方箋、單據符合,並需將結存數量登載於簿冊。如非每日登載,若發現實際結存量與簿冊結存量不符,因歷時較久,將無法即時掌握流向。


關於調劑支出,近年來發現機構業者會以預先調配、過卡日期等當作調劑日期以致於未按日期順序登載每日收入支出、銷燬、減損及結存而觸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敘明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第四級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登載總使用量。既然支出原因為調劑,應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條,「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等相關之行為。預先調配非稱前述準則所稱調劑行為,僅為調劑過程中一環節「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6條。當調劑程序完畢後應依「藥師法」第18條,於處方箋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


回收管制藥品除了要設回收登記簿外並集中保管特別標示,且要與調劑用之管制藥品分開存放,屆時報請轄區衛生局(所)會同銷燬,對於領有「管證藥品登記證」之機構或業者,「管證藥品登記證」內容如有異動情形應於15日內辦理變更以免受罰。


會中,石成展特別提醒,新版管制藥品管理系統申報作業已於104年6月上路,機構業者可隨時至CDMIS系統申報管制藥品出、入狀況,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前年本期調劑總量,避免一次大量申報資料,容易手誤而發生管制藥品申報作業異常。在明年1月15日會提前做管制藥品申報勾稽,事先檢查,如發現有異常部分,請機構及業者再次核對憑證上的資料,確認與申報資料無誤,希望機構及業者能於明年1月底前正確地完成管制藥品申報。


透過講習會對於管制藥品法規內容與管理實務將有更進一步瞭解。最後,分享淺顯易懂、可琅琅上口的管制藥品管理口訣:


「收到管藥馬上數,單據正確才簽收,調劑給藥按實記,數量清點應落實,簿冊登載今日畢,有空隨時上網報,落實管理超重要,管藥業務依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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