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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12. 18 ~ 12. 24

 

全聯會拜會立委張麗善陳情:

用於動物之人用藥物 應納入藥師管理

 

↑藥師公會全聯會於12月12日拜會立委張麗善,陳情有關用於動物之人用藥物應納入藥師管理。

【本刊訊】

 

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古博仁於12月12日率幹部,包括常務理事廖玲巧、政策執行長林振順、雲林縣藥師公會理事長許新交等拜會立委張麗善,陳情有關用於動物之人用藥物應納入藥師管理。


古博仁說明此次陳情之內容。我國動物治療及用藥之現況,依據動物保護法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治療動物疾病之藥物不足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用藥物類別,得由獸醫師(佐)填入診療紀錄使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前項人用藥物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有關第3項規定之相關管理辦法,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尚未訂定完成,目前僅於104年公告「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草案,其中,竟規範獸醫師(佐)使用人用藥物可直接向藥商購買。


按藥師法第15條規定,藥品販賣、管理及調劑,均為藥師之業務內容,如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依藥師法第24條規定應處6萬至30萬元罰緩;上述動保法之規定,僅為阻卻獸醫師(佐)使用人用藥物之違法性,並非授權主管機關於使用辦法得訂定「獸醫師(佐)向藥商直接取得人用藥物」,此逾越母法規定之條文。


藥事法第50條規定,需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除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依據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調劑之外,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因此,獸醫師(佐)明顯非上述條文所列對象,如該人員可直接向藥商取得使用於動物之「人用處方藥物」,明顯有違規定。


我國正致力推行「藥品追蹤追溯系統」,要求藥商就法定之高關注類別藥品按時申報,以掌握藥品來源及流向,並提升國人用藥安全。此時若讓獸醫師(佐)可直接向藥商取得用於動物之人用藥物,則該藥品追蹤追溯系統即形同虛設。


人用藥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食品藥物管理署,在地方為各縣市衛生局,而當主管機關欲向獸醫師(佐)清查人用藥物之來源及流向時,恐遭獸醫師(佐)以其主管機關為農委會拒於門外。一旦獸醫師(佐)身兼診斷者、管理者及使用者,如發生違法用途之情況,食藥署或衛生局亦難舉證並加以裁罰,此將成為藥物管理之一大漏洞。


因此,藥師公會建議人用藥物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依法應納入藥師管理,獸醫師(佐)則應居於診察治療之角色開立處方箋,再由獸醫師(佐)或民眾向社區藥局取得藥物,由藥師秉持其專業為全民及動物用藥安全把關,以保障動物健康及全民用藥環境。


張麗善表示,為尊重各方意見,將擇日邀請獸醫師公會、動物用藥販賣業者,集思廣益,共同協商可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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