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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12. 18 ~ 12. 24

 

藥局執行送藥到宅 應注意事項

 

 

【本刊訊】

 

有關藥局接受民眾以網路方式傳送處方箋,經藥局調劑後送藥到家,並提供用藥諮詢服務,取回處方箋之流程,符合處方箋釋出流程之規定,但藥師應親自交付藥品,且不得跨區。


社區藥局執行送藥到宅,藥師公會全聯會提醒四個重點,請全國藥師注意。


(一)處方箋透過傳真或LINE上傳至藥局調劑,符合處方箋釋出流程之規定。

(二)交付藥品時,應由申報調劑藥局之執登藥局藥師親自交付,不得跨區。

(三)不得郵寄、宅配交付藥品。

(四)可跨縣市執行藥事業務之條件,依據藥師法第1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1.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2.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3.藥事照護相關業務;4.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立法院已於103年6月27日三讀通過藥師法修正案,開放從事「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藥事照護相關業務」、「矯正機關及偏遠地區調劑業務」、「公益或緊急需要」得以報准支援。


藥師從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登入報備支援系統,經過報備支援管理、登錄、申請等步驟,逐步輸入,即可完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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