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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召開藥師修習中藥課程檢討會議

藥師修習中藥課程 朝四方向發展

 

【本刊訊】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於106年12月27日邀請藥師公會全聯會、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台灣藥學會、台灣製藥工業同業公會等,召開「藥師修習中藥課程檢討會議」。


中醫藥司長黃怡超說明,藥師修習中藥課程之背景緣由,依據藥師法第15條規定,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得執行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業務。所稱中藥課程標準,係指71年訂定之「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迄今已逾35年。


基於中藥與西藥學識理論具有獨特性與差異性,中醫藥產業對於中藥執業藥師之能力要求,不同於西藥產業;且數十年來,隨著中醫藥實證研究的發展及民眾對健康照護與用藥安全需求的提升,現行藥學教育如何使其所培育人才,在修習適當中藥課程後,具備符合中醫藥產業需求之中藥專業知能,有重新檢討之必要。黃怡超表示,此次會議將針對現行中藥產業需求,研討藥師應具備之中藥執業核心能力及可能修習中藥課程之課綱及學分,進而規劃藥師應修習課程、學分及修習時程安排等,以提升中藥藥事服務品質。


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古博仁指出,中藥的問題是政府並沒有看到真正的問題所在,及真正的面對問題。政府是否重視中藥產業的發展?若是,為何中醫藥的健保給付這二十年來,並沒有合理的改變,沒有合理的給付,如何會有高品質的服務,這是結構性的問題。藥師為何不投入中藥領域?根本問題不面對、不改變,很難吸引專業人士投入,這取決於政府的態度。對此,中醫藥司科長陳聘琪表示,政府是重視中藥產業的發展,有關古理事長點出中藥產業需要改善之處,在其他會議將著手討論,期望此次會議,針對藥師修習中藥課程溝通與討論。


有關中藥產業之藥師應具備能力,經過與會者熱烈討論後,決議朝(一)具中藥(材)基本知識及應用能力、(二)具中藥材鑑定與炮製能力、(三)具中藥品質管控與製程確效能力、(四)具中藥臨床調劑與服務能力等方向發展。


另外,有關修習課程之課綱及學分,與會團體有各自想法,將在下次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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