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9期   
2005-11-7至2005-11-13
   



發行人:何榮生    
社    長:連瑞猛    
總編輯:劉新華    
主    編:張玉明    
記    者:蔡秋鳳    

藥師們!謹記執業法規勿踩地雷

◎文/台南縣黃敬祥
藥師公會全聯會法規研究委員會副主委余萬能,日前在台南縣衛生局,所舉辦的藥師持續教育課程,主講醫藥分業與法律制度,及藥事人員執業法規問題解析。由於此一主題與藥師執業的責任與義務息息相關,加上余萬能對法令與法律的深入了解,因此,在六個小時的講授課程中,精彩絕倫,扣人心弦,讓近百位聽講的藥師受益匪淺。

投藥的之危險責任與賠償
藥師調劑醫師處方(不論是受聘診所或是社區藥局)未發現疑問,而導致病人受害,則醫師、藥師雙方均須負責;如發現疑問並向醫師反應,而醫師拒絕更改處方,責任則由醫師負責;藥師未按處方調劑,擅自更換藥物,責任由藥師承擔。

前述之藥師發現疑問,醫師拒絕更改處方,藥師即無過失(唯須無致命之虞),此乃「限縮責任說」;但藥師雖已告知醫師,而藥師依專業判斷,藥物有致命可能,藥師仍然給藥,還是有過失之責,此為「擴張責任說」,目前司法官多採此說。(如藥師在偵查庭或法庭上,能說明你已善盡告知醫師之責任,則藥師仍有免責或免刑之空間)

藥師在執業過程中,如因執行業務發生過失,導至醫療糾紛,其責任分為刑事與民事二部分。刑事:業務過失致人於重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284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6條)。民事:依醫療法第57條,與民法第287條,藥師因受雇於醫師,是為雇主關係,故二者共同分擔賠償責任。

非藥事人員侵權與藥師人力支援
依藥事法規定,藥品調劑應由藥師為之。如診所未雇請藥師,或診所藥師請假,或藥師離退(即下班後),他人不得代為調劑業務,一旦被查獲,其責任歸屬:如由護士調劑,除處罰護士外,負責藥師如知情,且容許他人調劑(包括雖然反對但不堅持),則藥師仍須受罰;至於診所亦有違醫療法規定,故同時受罰。

至於藥師如何避責,可在離退時,標示「暫停受理調劑」。萬一被人取掉,藥師應負舉證之責,始可免責。

診所短暫無藥師(包括請假、休假、出國)如何解決,應可由社區健保藥師支援。即由支援調劑藥師,事先向所屬衛生局報備,(或由藥師先向藥師公會登記,再由公會派出支援),並由衛生局轉呈健保局。之後社區藥局藥師,則可將處方箋帶回申報。

醫療機構醫師代為申報不實之責任
診所或醫院每月都會向健保局申報給付。而在藥師受雇時,應事先表明,「我調劑的才可以我的名義申報」,如此一旦發生詐領情事,責任即全歸診所,除負刑責的「偽造文書」(刑法第339條)與「詐欺」(刑法216條)責任(刑責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健保局亦會對診所處以罰款與停業處分。反之,如藥師未向診所表明,則應負連帶責任。

藥師離職應注意的法律事項
藥師受聘醫院或診所,通常簽有合約,但藥師或因不特定因素(如結婚或搬遷,或環境不理想)而需離職,如雙方取得諒解,當然是皆大歡喜。萬一合約未屆,而藥師又急需離去,其離職有二種情況:

一、診所並未要求藥師行使超出藥師業務之範圍,則藥師可能要屢行合約賠償責任。

二、診所要求藥師行使不合理職務,如泡茶、掃地;或違背職責之不法行為,如以 A藥給付 B藥(需負刑責),夜間下班,要求留下藥師章,藥師可寄出存證信函說明從何日離職,則可不依合約賠償,並以此存證信函,向衛生局辦理遷出手續。

另合約已屆,藥師想離職,但診所不願出具離職證明,還是以上述方式寄出存證信函方式,載明離職日期,同樣至衛生局辦理執業遷出手續。如合約日期已屆,藥師未表明離職,或未寄出存證信函,則合約仍持續有效。 藥師在離職前,應確立責任結束時間,亦即取得離職證明;與責任的結束,將移交清冊交付。這部分最重要的是門前藥局藥師,應注意過去診所向藥廠進貨,是以診所或藥局名稱叫貨,如以藥局名義訂貨,則藥師應有效解決離職前進貨的問題,否則離職後,一旦診所拒付款項,藥廠追究的仍是藥師。

最後,建議藥師同仁在執業過程,如遇有法律問題,甚至已進入司法程序,不妨找余萬能解答或請求辯護。FAX:02-25962922;E-mail:phlaw234@yahoo.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