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6期   
2006-8-14至2006-8-20
   



發行人:何榮生    
社    長:連瑞猛    
總編輯:劉新華    
主    編:張玉明    
記    者:蔡秋鳳    

綜所稅「藥師執行業務所得」您有多失血?
◎文/台中縣記者李楗全

綜合所得稅申報中,「藥師執行業務所得」藥師您注意到健保局資料有可議之處嗎?可別多交了不需繳的稅。

雖然每個月幾乎都有稅要繳已成習慣,但是每年五月的綜合所得稅申報仍是一大煩瑣事情,多年來相信有很多藥師雖小心翼翼怕出錯卻偏偏仍出狀況,補稅是一定的,退多繳稅的想必不可能吧!?

原本今年五月份申報綜所稅後,在大約一個月左右卻又接國稅局寄來一大信封可真又嚇了一跳,戰戰兢兢打開一看又是已接數年的醫療院所收入調查表兩大頁,限期且照實填寫,且務必簽名、蓋章加日期缺一不可(本地健保藥局無一倖免,聽說他地無此調查,真的嗎?)但合理合法的填寫技巧是一定要有的啦!本老李就是漏填一項而被電話通知速往國稅局處理(不立即,深恐無事變小事,小事變大事,何苦對自己過不去)就是這種本非心願的機緣,卻正好遇到一位在國稅局上班的鄰居,請教之下使我瞭解但卻無法解決這個藥師執行業務所得的報稅問題。

以往週刊曾刊載,藥師執行業務所得,依健保局給付總額(藥事服務費+藥費)的8%申報,或者依藥事服務費的80%申報,總之依藥師本人自選有利方式申報,這本來就沒有可議之處,偏偏今年心血來潮,把健保局寄來的「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和另一份不同一天收到的「醫療費用分列項目參考表」列出的藥事服務費加藥費的總額比較下竟然相差不少,93年度超過11%,94年度超過5%(請教多位藥師同仁亦表示相差很多),而計算起來應該以藥事服務費的80%來申報較合理也較划算,可是國稅局有關人員回答這兩項總額必需相同才可,否則以「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的8%為準,想想一般自營藥局(非門前藥局)接的大多是公立醫療院所開出的慢性病連續處方,藥事服務費去年是53元,只要藥費加藥事服務費超出663元,申報綜所稅8%時,就要血本無歸了,而有幾張慢性病連續處方一個月藥費不超此數的,最重要的是健保局的年度給付總額計算方式雖寫得很明白,但理論上與實際又不符,造成報稅的大困擾,相信很多藥師同仁會平白失血很多,尤其累進的計稅方式,只要多了一元就要多進一級,可說最佳的「差之亳釐失之千里」之最佳寫照。這個問題可能又得麻煩全聯會相關理監事們幫忙解決了,否則明年不知又要白白失血多少?

簡言之:(理論上)藥事服務費+藥費=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實際上)健保局的兩種憑單相差太多,(所以報稅)國稅局電腦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8%設定。

而自營藥局(非門前藥局)以慢性病連續處方為主,每張申報金額超出663元(663×8%=53.04),就要賠上藥事服務費。若不幸超過一級累進稅率則更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