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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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醫藥分業精神展望未來的發展

 

 

◎文╱賴振榕

 

醫藥分業(Separation of Medicine and Pharmacy)的概念源自於古希臘時代,醫學之父-西伯格拉底斯(Hippcrates)。而最早的醫藥分業立法依據是歐洲羅馬帝國菲德烈二世(Friedrich)於西元1246年公布醫藥取締法一、規定醫師受領證書,必須宣誓:「醫師必須遵守法律規定。醫師如獲悉藥師投藥較正常之強度為劣之藥品時,必須向當局報告。醫師不得與藥師發生業務上之關係,不得置藥師於其庇護之下,不得有相互債務關係。醫師不得擁有藥局」。1911年英國藥師WilliamGlyn-Jones審議英國社會保險制度時,主張:「醫師既投以相關藥劑,並由同一人出具死亡診斷書,乃屬不合理之舉。」二、因此,西方國家推動醫藥分業是從民眾醫療、用藥品質與安全獲得良好保障為前提。此制度在歐洲及美國等工業先進國家已行之有年,顯示「醫藥分業」是世界潮流。


在台灣早期政府對於醫療照護只有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公務人員保險等,對於職場退休、年長者、嬰幼兒或暫時無業等諸多弱勢民眾,因醫療照護政策不足,無法獲得憲法保障民眾生存的基本權。民國80年5月1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七項明訂「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因此,於84年1月1日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並於同年3月1日開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以強制全民納保制度,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社會福利政策,落實憲法條文保障全體國民健康。


82年2月5五日原「藥物藥商管理法」修正更名為「藥事法」並公布全文。其中第102條「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全民健保實施二年後,醫師調劑以在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依據第二項之條文啟動了台灣醫藥分業實施的法源依據。


全民健保試辦醫藥分業初期,醫藥團體在處方調劑權的歸屬角力及考量民眾就醫取藥的習慣無法一時改變,因此,85年醫藥分業採雙軌制方式進行,醫師得聘藥師於診所內調劑。86年醫藥分業分區分階段逐步實施。在醫界極力爭取下,放寬藥事法第102條第二項有關「醫療急迫情形」不必釋出處方之五大例外條件規定。87年公告「台北市、高雄市全面實施醫藥分業,只有其他未達到特約西醫診所與特約藥局三比一比例之地區,仍適用五大醫療急迫情形規定」。92年在醫藥界協商後啟動第二階段醫藥分業,公告有關基層醫療院所1.8公里內「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之認定標準,得免醫藥分業之規定,實施至今。


全民健保實施,社區藥局OTC等零售業務已嚴重萎縮。而在雙軌制醫藥分業、且曾在交付處方診察費的健保給付鼓勵政策,診所「門前藥局」應運而生及大型連鎖藥局等衝擊之下,社區藥局藥師面臨歇業、轉業或轉型經營。95年起全聯會積極爭取家庭用藥總檢查;高診次、居家、戒菸衛教及糖尿病照護等各項照護計畫,鼓勵藥師走出藥局、走入校園、社區、居家訪視,建立藥師對社區民眾健康及用藥安全守護的公共衛生角色,其成效顯著,也獲得各界肯定。


醫藥分業之精神是「以病人為中心」,醫師專職診斷、藥師專職調劑之明確專業分工,使醫師與藥師共同完成照護病人之最大效益。因此,在醫藥分業實施20年之際,展望未來政策發展之建議:1. 爭取提高基層診所醫師診察費,以合理給付醫師診療之專業費用。2. 爭取合理藥品給付價格,以保障民眾藥品品質及醫療機構管銷成本。3. 凝聚藥師團體對於單軌制醫藥分業的修法共識。4. 鼓勵診所或社區藥局藥師以互信方式,媒合醫藥合作模式,以解決診所處方調劑及民眾取藥問題。5. 研修法令,杜絕「門前藥局」落實醫藥分業精神,保障病人最大效益。6. 研擬藥事人員支援調劑、給付之適法性或修法問題,解決偏遠地區給藥問題。7. 爭取藥事照護常態化健保給付,以解決藥師協助社區弱勢族群、獨居長者等多重慢性疾病處方用藥照護等問題。8. 鼓勵藥師經營社區、關懷弱勢、獨居長者提供更優質的「餐包」或「藥師送藥」服務,積極參與長照ABC級民眾健康及用藥安全守護的角色。9. 爭取提高中醫醫師診察費及藥事服務費並研修中醫醫藥分業之法令,以落實保障國民醫療、健康及用藥安全的公平待遇。


(本文作者為藥師公會全聯會政策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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