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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藥師勞動權益的資訊問答

 

 

【本刊訊】

 

勞動節連假甫結束,因受僱藥師屬勞工身分,亦受相關勞動法規保障,勞動節可說和藥師息息相關。因此本刊除祝勞工們佳節愉快外,特整理藥師勞動權益相關資訊問答,供讀者參考。


1. 【工作內容應於契約明訂】老闆說不幫忙掃廁所就解僱,該怎辦?


答:當有夥伴反映被交辦協助處理雜事,覺得有些疑惑,究竟該做還是不做。建議回頭檢視所簽契約,您可拒絕契約中未規定的工作職責。若未符合,可以用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款第6項,終止勞動契約。若老闆因您拒絕契約外工作,將您解雇,那就不符合同法第11及12條,都屬於非法解雇,可逕行向地方主管機關檢舉。這都是「有簽勞動契約」的前提下,因此請記得,一定要簽勞動契約,白紙黑字約定執掌,才不會心裡嘔氣,又少了該有保障。


2. 【試用期被解僱也要有資遣費】試用期未過,除了找下一份工作還能做什麼?


答:勞動部對於試用期的見解是,試用期的工作內容若是屬公司經常性業務衍生的繼續性工作,認定屬於「不定期契約」,此雇主終止契約時,仍應依勞基法規定,要符合相關解僱程序並給予資遣費。簡單來說就是,若您試用期未過,千萬別忘了拿走應得的資遣費。


3. 【五人以上機構須幫您保勞保】醫師老闆要幫我保勞保嗎?


答: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只要您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機構,雇主都須幫您保勞保,且負擔應有的提撥額。依照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如果雇主沒有幫勞工從「受僱之日」起投保,則勞保局將會計算員工受僱日到實際投保日,或到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的罰鍰。另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則是按同樣的計算方式處以十倍的罰鍰。若勞工因此蒙受損失,也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此外,若勞工因此蒙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按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


4. 【國訂假日出勤薪水要加倍】勞動節我有上班,有雙倍薪水嗎?


答:若您沒和雇主協調將國定假日調整為工作日,即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需加倍發給。但若雙方事先協調好,則雇主無需給付加班費。提醒上周五(4/30)有上班的夥伴,再注意一下了。


5. 【請假扣薪要合理】請一天假,扣三天薪合法嗎?


答:當然不合理,原則上是「無工作、無報酬」,若是曠職則當日無薪,僅得扣一天工資為限,超過此限者,則屬不法。而事假也是無薪的假別,另外病假在一年內未超過30天者(和到職日期無關),則須給半薪。


6. 【離職交接要注意】離職時被求償,合理嗎?


答:您只要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事由,您可不經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當然也無須賠償。除非雙方事先在契約中約定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不然離職都是無須賠償的。千萬要記得,離職時交接要做完整,若因交接不全而導致的損失,雇主是有權求償的。另外藥師離職前,務必要處理好藥品進貨問題,以免日後發生爭議,遭到雇主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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