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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勞工是否適用變形工時?

 

 

◎文╱藥師林素鳳

 

診所因經營型態,與其所聘僱之勞工,包括藥師、護理師、行政人員等,大部分是按其門診時間為約定工作時間。而大多數診所每天的門診時間拆成三節:早、中、晚各一節,每節時間平均為3小時;亦有拆成兩節,每節時間為2至5小時不等之情況。


在診所聘僱二位藥師輪班的情形下,每位藥師每週的約定工時不足法定工時40小時,所以又稱為「部分工時人員」。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應依據勞動部頒布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惟部分工時勞工是否適用變形工時?勞動部早期函釋為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參閱勞動部103年11月05日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規定制定時,係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兩週工作總時數84小時之全時工作勞工為規範對象,旨在使工時集中運用,減少勞工出勤次數,並減少企業排班問題;至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已足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爰部分工時勞工無得適用前開彈性工時規定。」承上所述,因部分工時在性質上已經具有相當彈性,故主管機關認為應無再給予適用彈性工時之必要。


但勞動部近期的函釋則有限度給予放寬情形,參閱勞動部108年09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經衡平考量勞雇雙方權益及彈性工時規定意旨,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之,至非屬前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同法彈性工時規定」。


綜上,若診所之出勤是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時(8週彈性工時),則該診所內之全時勞工及部分工時勞工,均可適用變形工時。但若診所是採用其他變形工時,或非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者,則該診所之部分工時勞工,仍不可適用變形工時。


(本文作者為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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